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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2   浏览次数:

  汉阳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汉阳区会展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国重要会展中心的意见》(武政规【2014】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汉阳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汉阳区政府会展业主管部门(汉阳区会展和物流中心)登记备案,在汉阳区从事会展业务,且在专业展馆举办经济贸易展览,租赁会议场所举办商务性会议、专业性会议、综合性会议,提供会展服务的相关企业、机构,以及在我区注册但在区外从事展馆运营且具有影响力的企业。

 本意见所指的展览,系展览时间在三天及其以上,租馆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经济贸易展览。
 本意见所指的会议,系会期在三天及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务性、专业性或者综合性会议。
 本意见所指的企业,系在我区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
 本意见所指的机构,系在我区举办展览或会议的社会团体(不含党政机关)。
 申请会展项目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必须是该展览、会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含国家行政单位)。一个项目只允许一家企业或机构申报,不接受重复申报,不接受非法人申报。

 二、政策措施

(一)扶持会展企业与机构发展

1、支持会展企业创办或迁入。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会展企业,当年在我区举办展览、会议或提供展览、会议相关服务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于知名、优质会展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资金扶持。

2、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对新进达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其以上,或从业人员达到50人及其以上规模的会展企业,前三年每年给予2万元扶持培育;对纳入我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在库在统超过一年以上的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3、支持华中会展产业园区聚集发展。经认定在我区华中会展产业园区内举办展览的会展企业,在园区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合同价格连续三年每年予以20%至40%的租房资金扶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入驻我区华中会展产业园办公的省、市及以上会展业相关社会团体,给予“连续三年租金减半”的资金扶持,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享受扶持政策的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华中会展产业园区内的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在当年引入会展企业或会展业相关社会团体入驻,达5户及其以上的,按每户1万元予以一次性资金扶持。

4、支持场馆运营企业发展。在我区注册但在区外从事展馆运营且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其经营年度内会展业务对我区区级财政贡献度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按新增财政贡献度的50%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扶持会展项目做大做强

 5、促进办展规模扩大。对于在汉阳区注册的会展企业或机构,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在汉阳区举办展览,按下列标准予以资金扶持:

(1)举办展览一场,且租馆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予以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增加1万平方米租馆面积,增加5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累计举办展览两场(展览档期不同),且累计租馆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予以每1万平方米1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累计举办展览三场及其以上(展览档期不同),且累计租馆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其中两场展览租馆面积均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予以每1万平方米1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主办方的同题材展览按较大规模场次计算一次。

6、促进展览项目引进和培育。在我区新创办的展览项目(同类型题材展览除外),承诺连续三年在汉阳区举办的,予以连续三年每年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区外展览项目移址我区举办,予以每个项目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促进重要会展项目的申办和引进。申办和引进对地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会展项目,予以“一事一议”的资金扶持。

7、促进会展项目品质提升。在我区举办且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予以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在我区举办的国际大会、会议协会(ICCA)的会议项目,予以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扶持会展人才引进与培育

8、促进会展人才培养。由国家级、省级及市社会团体在我区举办的会展业培训会议,一次性给予主办单位10万元的资金扶持。

每年安排适当经费,支持省、市级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我区优秀会展项目经理、营销专才、销售能手评选活动。对评选活动中的获奖者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报送“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汉阳英才”计划。

9、对入住汉阳“人才公寓”的会展人才,给予免租或减租扶持,参照《汉阳区人才公寓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阳人才〔2016〕4号)执行。

10、会展顾问聘请。对我区会展业发展卓有贡献的人士(区政府聘任的会展业顾问、展览大使、会议大使)给予咨询费、交通费、住宿费、顾问费等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四)扶持会展配套产业发展

11、鼓励入住辖区星级酒店。对在我区举办的展览、会议,其参加人员在我区酒店住宿两晚及其以上,住宿人数在150间/夜以上,入驻酒店所产生的消费达15万元以上的,按五星级150元/间/夜、四星级120元/间/夜、三星级9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18万元。

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会议,境外人员比例在20%(含)-40%,扶持标准上浮20%;境外人员比例在40%(含)以上,扶持标准上浮40%。

三、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与我区其它政策重叠的部分,不重复享受。

(二)凡有重大违法、过失行为、舆论关注的负面事件或引起知识产权类纠纷的展览、会议项目,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资金;

(三)对会展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酒店或个人,将记入特别名录,取消一切申请扶持资金和奖励资格,酒店所提供凭证当年不予认可;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收回。

(四)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办法详见附件。

(五)本意见由汉阳区会展和物流中心、汉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若遇相关不妥之处应及时予以调整。2016年7月1日后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企业、机构可同等享受优惠政策。

(说明:本《实施意见》源自阳政〔2016〕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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